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重新编制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
重新编制公告
为促进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结合成都辖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开展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重新编制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愿申报。本次管理人名册重新编制为自愿报名方式,申报机构按照编制公告具体要求自主申报。
(二)公平公开。本次管理人名册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三)择优选取。本次管理人名册编制通过考核方式进行,从基础能力、执业业绩、成果贡献、负向评价四个方面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打分,根据考核分数由高至低排序,按名额计划正向确定申报机构入册建议名单,并根据后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要求正向确定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
本次编制名额计划为70家,最终编制数量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工作需要、报名情况、复核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申报主体
成都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三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外省(市)前述社会中介机构在成都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参与本次申报。
现有四川省(含省级及各市、州)管理人名册内的成都市辖区社会中介机构,若有入册意愿,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参与本次评审考核。
(二)限制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申报入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的(与该机构承接的破产、清算业务无关,不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除外);
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的;
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1.申报机构自行下载本公告链接详细内容(长按识别公告末尾【二维码】,或点击文末右下角【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申报材料包括授权委托、资格材料、考核材料三个部分,本次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所有计量方式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本次申报不接收邮寄的申报材料。
3.总所和分支机构不得同时申报。总所申报的,仅申报总所以及在成都市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辖区外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考核依据申报;分支机构申报的,仅申报分支机构自身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总所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考核依据申报。
(一)评审机构
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规定,本次评审本院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评审的全面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公告联络、草拟文件、初核资料等工作。
(二)申报流程
1.时间: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9:00-12:00、13:00-15:00。
2.地点:市法院本部大法庭(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工作人员根据授权委托资料中人员名单核实身份信息后放行(14:55停止接受授权委托)。
3.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按照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在规定地点现场提交密封的申报材料。对逾期提交的材料,本院不再接收。
(三)评审流程
1.资格审查
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登记申报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按申报条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能进入被考核阶段。
2.考核方式
本次考核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包括正向得分和负向扣分两部分,正向得分总分100分,负向扣分不设限。
3.拟入册名单的确定及公示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机构排名,按上文“名额计划”形成初审名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初审名册的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在工作日工作时间现场提交。
4.复核
公示期内,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根据情节轻重,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册中予以名次调整或删除,删除后不再递补。
5.上报并公示
对复核后的管理人建议名册进行公告,同时,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工作的通知》要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入册建议名单,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数量正向等额向省法院推荐一级管理人。
六、其他事项所有申报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条件和业绩不作为本次评审依据。
本公告中涉及“以上”、“以下”范围表述,均包含本数。
申报机构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无条件取消评审资格,相关情况将通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并建议主管部门对涉及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如因机构自身过失填写错漏,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本公告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次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考核不指定辅导材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辅导培训班。
咨询电话:龚老师(028-82915047)
罗老师(028-67422443)
监督电话:028-82917113
附 件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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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1期>
文稿丨破产法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版